硕士查重-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写作一般有哪些常见方法

硕士查重-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写作一般有哪些常见方法

本论文是关于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写作方法的概述,主要从博士论文的评价、研究方向和法律硕士论文问题的构成要素分析三个方面来阐述博士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方法。

第一部分博士论文评析

由于我参加过几次博士论文答辩,对博士论文的撰写有一些看法,所以今天就定了这个题目,得出的结论可能偏全了。现在我要谈的是,作为一名毕业十年的老医生。在比较不同学校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找出一些共性问题。总的来说,博士论文的质量在不断提高。北京大学教师指导下的论文质量也越来越高,具体表现在:

文章写作方法较新,观点较新。在北大,有几篇博士论文是相当成功的,而博士论文就成了这些博士进行研究的新起点。博士论文的研究很可能只是个小小的起点,但它可以成为以后学术研究的起点。北京大学的一些博士论文已经达到了与国外同行的水平。

当前博士论文的评审都是五位专家匿名评审,从反馈意见来看,有些论文并不令人满意。一些匿名评审者对北大博士论文的质量持怀疑态度,而另一些即使匿名评审者同意了他们的答辩,也没有给出具体的分数。

由于法学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因此,我们的论文的质量与现有的社会科学所达到的水平不相称。那一年,马克思从法律系转到了法学系,这是否能说明法学是一门自足学?法律究竟向何处去?目前,诉讼法学界和民法学界最为热门。如今,法典满天飞。能不能把我们的研究局限于推动立法改革?法律上的回应?将法律研究局限于为立法提供对策,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立法一旦被修改,法学家的著作必须随之修改。我国刑法学界对此早已存在困惑。我国的诉讼法学界现在是言必称的英美法系,或者说大陆法系。在中国,问题层出不穷,但是很少有人深入研究。比如,几年前的王海现象,说明中国民法学上没有惩罚性赔偿。民事法学界若不重视这个问题,何来研究民法学?博士论文最大的特色就是教科书式的:第一,系统非常庞大。例如,我曾参加过一所大学的民诉博士论文答辩,这位博士一上台就大谈概念,我就毫不客气地批评了他。)

你们用这么多时间讨论概念,讨论一些基本问题,太小看我们答辩老师的水平了。课本的特点就是没有创新。一位香港学者批评大陆博士论文缺乏一条红线,没有自己的创新,最多只是一种总结。这种论文可以叫做博士论文吗?由于没有创新。课本式教材最大的特点是资料积累。有没有必要收集这些资料呢?文章必须在内容上体现出自己的创新。强调博士论文的创新能力;本人认为材料是为本人论文论据服务的。

我在前面也写过“第三公法制度”(劳工制度)的文章,“第三公法制度”是从诉讼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没有合适的研究方法,你就不能深入研究。找了个问题,找了个创新点,就有了一部好作品。西方人是一元化的,而中国人是三元的。在中国,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是分开的。中国强调质量问题。处罚严厉的法律越多,就越要加以监督。

有了三元公法体系后,所有的信息都可以被你使用。比如告发官相当于再审:因为民告官的案件不停止执行,那不是再审吗?我国诉讼程序法的修改应以“官告民”为重点。只要您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收集到的信息就能为您服务。可用理论依据和假设来利用数据。也许是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我们还没有摆脱教科书式的博士论文写作。

第二部分社会科学视野中的法律研究

当前我国法学研究中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对对策法学的定位。它的特征是历史研究,古为今用。对比较法学的处理是引进。举例来说,民法引入了德国法律。有些民法学者言必称德国民法,民法中的一些概念都有民国气息。策略法学是当前研究法的一种发展趋势,其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目前我们还没有策论,搞策论出不了大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入中南海现象,进入人民大会堂现象。如今,有些人喜欢成为法律之父。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总结说:“法律没有研究,只是参与了几部法典的编纂。”法律人把自己的研究建立在官僚主义之上。本人曾参与刑事诉讼立法工作,觉得自己只能参与立法,而不能作为其中一员。战术理论的第二个缺陷是实用主义。学业并不以是否有用为评价标准。他在法律上的影响力很大,成名只是个小册子而已,而他所说的思想,却影响了许多人。对法学的另一个影响是帕克教授,他写了《刑事处罚的限度》,到目前为止,英美法系国家研究刑法的学者都是帕克先生。他的文章基本上没有策论。其论文到目前为止引用率最高的原因是对当前法学研究模式的反思。对于“对策法”的反思,我个人的最大感受是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那时我在中国政法大学参加了一次修改。那时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群情激昂的。应当改变审判方式吗?为何改变?其主要目的是解决法官的判决问题。对于该如何回答,大家异口同声地主张应采用英美审判方式。因为我们属于大陆法系传统,所以应该引进英美法系的判例。偏爱美国法系,是一个有趣的现象,我们中国。目前来看,我国96年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基本失败:证人不出庭,法庭审判只凭念笔录,讯问如何进行?“刘涌案”集中体现了法官的专横。

普通大众理想的审判方式与法律所要求的审判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发现审判方式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改革不能解决问题,其结果必然是失败的。笔者并不反对对策法学,但必须在发现问题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研究。应对策略法过于主观。当前诉讼法学界分为三派:保守派、激进派和中间派。从现有情况看:左、右均无问题。五十人以上不谈改革,小平同志当然是例外。太过主观,缺乏客观性,使得我们对许多问题研究缺乏科学性。

很多博士论文的写作都有一种综述性。10年前对综述性的研究已经展开。不仅仅是

法律和史学也在搞教科书式的研究。例如,《法律与革命》这本比较有影响力的译著,如果只是资料的积累,就不能吸引人。写作的关键是要有红线,否则就太浪费了。有些法史研究者可以说已经达到了版权法的水平,但是你问他对法律的贡献是什么?很难说清楚。

法律和哲学应该有区别。目前有三个最大的误区:一是概念游戏。只有观念没有现象。张五常有一句名言:最愚蠢的学者是研究那些从未发生过的问题。有一次,我参加了一个北大本科生的论文评审会:有一个同学写了一篇《老子的道》,他的这篇论文,所有参加答辩的老师都看不懂,他很伤心。我告诉他:你们伤心,我们也伤心啊。

目前,存在着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一些研究法理的大学者写了很多令人费解的文章。在我看来,真正的法学应该是从部门法中提炼出来的,而我们的法学研究者对部门法的研究却很少。当今法学理论界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缺乏研究,缺乏普适性的解释,使其研究缺乏生命力。

博士论文存在不足之处:缺乏问题意识,重复前人的劳动;缺乏创新,与社会科学不协调。目前我们所说的,就是和经济学这样的学科无法对话。北京大学一位教授的结论是:在中国法学研究中,不存在缺乏资料的问题,而是缺乏问题研究。到处都有这样的问题――从土地到知识产权。惟有科学方法的缺乏,使我们很难与世界同行对话。我国法学界缺乏知名人物。

社会科学视野中的法律硕士论文研究方向

有些法理学者认为,规范法学不应失范,而应研究法学重存规则。社会法学学者认为这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社会法学主要是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冲击。如今,法律论文的研究方法发生了变化。

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科学而存在,它有别于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共同点就是求真。社会学的解释是最复杂的。假如我们只把法律当成规则,法律就毫无意义。法律的重要性在于它背后的法条。立法人员改变法律很容易,但是改变其背后的精神、文化和习惯却很难。规范法学并未丧失其生命力。事实上,医生开出的处方带有对策法的味道。在法律上也有对基本原则和理论的研究。重点在于,如果没有理论支持,研究规则能走多远?中国的法治是建立在废墟上的,所以,必然要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但是移植到一定程度,就要研究移植本身。没有得到执行的法律不如没有得到执行的法律好。规范性法律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必须与社会科学相结合。

法律研究的使命:法律研究与社会科学具有共通性。有的人认为法律的某些东西可以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使法律能够与社会、经济相交流。

解释是什麽?解释性是一个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对中国的解释往往等于辩解。实际上解释是中性的,它有三层意思:什么是解释?比如财产法,将现有土地国有化是无法解决的。出现了许多问题,并解释了原因?该怎么办?一个人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就是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就是不知道问题为什么发生。据一些媒体报道:经过七天七夜的审讯,罪犯们提出了一些问题。比如有些人认为有律师在场就能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其实这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没有明确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

阐释的最高境界,就是提出一个理论范式。例如,有学者调查了五个法院,但其结论并不具有普遍性。研究的问题归结于解释,我们称解释为科学。说明是研究的基础,是科学的基础。

硕士阶段是一个学习研究方法的阶段,是一个练习写文章的过程。一篇博士论文要创新,至少对一个问题有所贡献。革新标准:

肯定会提新问题,没有问题意识,恐怕在选题上会失败。“无问题意识”的博士论文是什么意思?对苏力法律思想的研究,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大背景。如果没有问题研究,你的文章不会变成苏力传吗?

必须具有基本的问题意识,并直接切入文章主题。意味着什么?法律论文必须以总量控制为出发点。应具备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论证。不作假设,不作假设,没有问题,那么文章就是缺少红线。采取基本的证伪方法。学习用证伪的方法来检验自己的理论,提出假设来反对观点,检验自己的论文。

改革的内容有:观念创新,视野创新,方法创新。多年来,我们的许多学者主张可以把所有问题都研究得透彻。疑问意识:疑问来自哪里?为了发现一个真实的问题,人类研究科学从哪里来?满世界都是小孩子眼中的问题。但是这不是成年人的问题。新手满眼都是问题,却找不到答案。这标志着一个对本学科的前沿理论都有所了解的人,用现有的方法无法解决,并且可能会产生问题。例如,在诉讼法学界研究国家赔偿问题时,我们无法用刑诉理论来解释,无法用行政诉讼来解决。比如美国没有国家补偿。但国家赔偿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适用违法责任原则。行政法学界对此没有问题。我要问的是严刑拷打,比如杜培伍。现在的问题是,警察违法致残,为什么要给予国家赔偿?警方的违法行为如何成为国家的责任?您怎么解释这个?无法解释。人们用代位补偿的概念进行了解释。为何国家要为其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为其承担刑事责任呢?你们这么想,问题就出来了。

这个问题来自哪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感觉有很多人从科班出来,需要补习。在美国,学习总是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为起点。没有多少人能从实践中提出问题。在中国没有案例制度,但是最高法院的案例是值得研究的。

从规则中也可以发现问题。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很多规则,但是违反规则,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制裁的后果,是这样的规则吗?很多法律对处罚制度没有作出规定。如果证人应该出庭,或者留在标语上。目击者的出现实际上是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难题。

关于这一证人出庭问题,可以进行如下思考:什么是证人义务?谁有责任见证作证?目击者缺席的后果是什么?没有目击者有什么后果吗?该不该给被告以救济途径?既然以上问题您都不清楚,还有谁愿意出庭?

从法律论争中发现问题;从思潮中发现问题。例如“侵权法”在中国并不发达,但是刑罚却发达。刑事责任与侵权是分开的,为什么中国没有刑事责任,却有发达的刑罚责任。但也存在一个问题:国家对犯罪和侵权的态度不同。惩罚的作用和目的不同于侵权法。有了这些理论,能否发现问题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宗旨是消灭民事诉讼。

还有就是,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争论到最后,其实都是研究方法问题。比如美国对

在中国,辛普生判案的思维模式是行不通的,我们很多判案的思维模式是普通百姓干涉法庭审判的思维模式。法律化的思考在于不考虑动机,目的,只考虑证据。普通民众的思维方式与法律的思维方式有很大不同。

法律硕士论文题目构成要素分析

问题不在于所谓孩子的所谓问题,而在于真正的问题。真实的问题必须要有一些报道。首先写论文的人可以从小问题入手,小问题背后一定要牵扯大问题。例如,“记录”是一个小问题,但是可以牵扯到大问题。近期,我写了一篇文章,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中国现在不存在审判。从研究”记录”开始,我得出结论,我们当前的法庭已成为确认记录的程序。

要想作出大的贡献,问题必须与该领域的重大理论联系起来。例如,二审,在中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基本上是二审不开庭。最高法院宣布死刑的所有案件都应开审。在再审程序中,中国法院不开庭,在进行司法解释时也不开庭。

一定是现有领域的理论解决不了才叫问题,我一直认为国外的资料是帮你解决问题的,你得有一双火眼金睛,帮你找到问题。例如,我和一位研究生讨论了写作中关于改变罪名。

我想他没发现问题您的文章有何新意?必须要和别人写的文章区别开。对于改变罪名的批评是没有争议的,但不能只是如此。你们要看看最高法院是怎么解释罪名变化的。您如何看待最高法院为改变指控而提出的三个理由?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学界存在分歧。英美是程序变更,大陆法系是实体变更。在改变指控方面,中国法院是不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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